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贵州省地震局印章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9月12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贵州省地震局
2018年9月30日
贵州省地震局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地震局印章使用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降低印章管理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贵州省地震局党组、贵州省地震局机关党委、贵州省地震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名称的用印,其它专用印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章使用实行“统一登记、分级审批、专人专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办公室根据“三定”方案,负责办理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党群组织(不含其内设机构)印章的刻制、颁发。挂靠贵州省地震局的协会、学会印章由其负责刻制,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用印审批
第五条严格印章使用审批。
(一)贵州省地震局发文使用印章,应有局领导批件。涉及合同、协议使用印章,应有局主要负责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书;
(二)贵州省地震局党组发文时,使用贵州省地震局党组印章,应有党组主要负责人批件;
(三)贵州省地震局机关党委发文时,使用贵州省地震局机关党委印章,应有机关党委书记批件;
(四)以贵州省地震局办公室名义的对外使用印章,应有分管局领导(或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件;
(五)使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印章,应有各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件。
(六)议事协调机构使用印章,应有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批件。
原则上不能没有批件用印,因特殊情况使用印章,应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向上级机关报送报表类材料,应简化程序办理,不用印章但需事前经局分管领导阅知。
第六条职工因私事使用贵州省地震局印章,应以书面提出申请,经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三章 印章的制发和保管
第七条刻制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持公函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第八条印章保管:
(一)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铁皮柜内,实施专人专管,以确保安全。
(二)贵州省地震局及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贵州省地震局党组印章由党组秘书负责保管。
(四)贵州省地震局机关党委印章由机关党办主要负责人保管。
(五)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印章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指定专人专管。
第九条各类印章如因机构变动或磨损严重无法使用需更换时,应及时将原印章缴回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十条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须刻制其他印章的,须先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刻制,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一条严禁超范围、超规格用章。
(一)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审核的各类审核表、颁发的各类奖状和证书,以及其他需盖党组章的,使用“中共贵州省地震局党组”印章;
(二)以局机关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审核的各类审核表、颁发的各类奖状和证书,以及其他需盖局机关党委印章的,使用“中共贵州省地震局委员会”印章;
(三)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各类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报送的各类报表、颁发的各类证书和奖状、介绍信,以及其他需盖本局印章的,使用“贵州省地震局”印章;
(四)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文件,使用“贵州省地震局办公室”印章;
(五)以机关处室或局属单位名义向分管领导报送的签报、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使用本处室(单位)印章;
(六)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使用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严肃印章使用纪律。下列情形不得使用“贵州省地震局”印章。
(一)未经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
(二)以业务处室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供的素材性材料;
(三)局机关内部工作协调性通知、函件;
(四)局机关业务处与有关部门业务处室协调沟通衔接业务性工作的文件资料;
(五)局机关业务处室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印证性资料、介绍信;
(六)其他不宜使用省地震局印章,需加盖业务处印章的。
第十三条用印之前,要做好检验、核对工作。属于公文用印的,要核对公文版头、标题中的发文机关以及落款处的发文机关名称是否一致,检验是否有错印、漏印,并核对份数,经检验确定无误后方可用印;属于非公文用印的,印章管理人员要检查办事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有效,再决定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第十四条凡用印章均须登记(公文除外)。登记时应摘登标题或事由,注明发送单位、时间、批准人和经办人。
第十五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印章,只限于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使用。
第十六条印章一般不得带出机关使用,确要带出使用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员陪同前往办理。
第十七条印章保管人员因休假等原因离岗时,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八条合同、有存根的二联介绍信、证件等除在落款处盖印章外,还应在间缝处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盖印的位置要齐年盖月,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发文机关一致,代用印章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印章需送外会印时,必须确保印章的安全。印章管理人员外出会印,原则上应到场监督,须派专车送印,不得乘公共交通工具和骑自行车;印章管理人员在会印途中不得下车携印出入公共场所;会印时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离开,印完后,应于当天把印章送回存放处,不得在外过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局领导负责对分管处室或者分管局属单位的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二条ﻪ 印章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向局办公室报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印章更改、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其原来所刻制的印章应在印章更换或机构撤销之日起停止使用,并送局办公室存档和核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使用和私自处理废旧印章。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