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经费审批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率,明确经费审批权责。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请各处室认真组织学习,按要求开展审批经费工作。
特此通知
贵州省地震局
2018年9月30日
贵州省地震局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审批,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结合贵州省地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审批遵循责权统一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原则,合法真实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须审批的经费,为纳入年度预算的中央和地方取得的纵向和横向经费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 经费审批权限和范围
第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应当经局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年度预算经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应以局文印发,将预算细化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调整年度预算执行计划,由发展与财务处初审后,按权限报批。
第六条 10万元以内年度预算执行计划调整须经局长办公会决定;1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预算执行计划调整须经局党组会议审批。
第七条 年度预算计划经费支出审批应以局党组研究批准下达的年度部门细化预算、科研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及重大项目概算等为执行依据。
第八条 预算内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各单位(未独立财务)单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不含工资):
(一)5千元以下经费支出由财务审核,机关处室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5千元(含)—2万元经费支出由机关处室或项目负责人初审,财务复审,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2万元(含)以上—10万元经费支出由机关处室或项目负责人初审,财务审核,局分管负责人复审,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10万元(含)以上经费支出由机关处室或项目负责人初核,财务审核,报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九条 预算内局属各单位(独立财务)单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不含工资):
(一)2万元以下经费支出由独立财务审核,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经费支出由局属单位独立财务初审,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复审,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5万元(含)以上—10万元经费支出由局属单位独立财务初核,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复审,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10万元(含)以上经费支出由局属单位独立财务审核,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复审,报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十条 10万元以内预算外经费支出须经局长会议审议批准;10万元(含)以上预算外经费支出须经局党组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已完成采购审签、合同审签、签报手续的业务,不再进行经费支付审批,按审签、合同约定、签报内实际金额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和公积金发放、公务接待、公务出国(境)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机关处室(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经费支出是否按下达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发票的真实性及是否按预算执行进行审核。
第三章 经费审批监督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经费审批的监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经费审批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下达或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二)票据是否符合税务和财政部门规定;
(三)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物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四)需要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五)需要签订合同才能支付的经费,是否签订了合同,是否按合同约定金额支付;
(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变相虚列、挥霍浪费的审批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