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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震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震局档案保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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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贵州省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地震局档案保管制度》,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贵州省地震局

2018年3月28日

附件

贵州省地震局档案保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保管工作,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室负责全局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关处室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文件资料

人事、财务、项目档案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管

条  对档案的接收、移出、借阅和销毁,要严格执行审批登记手续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责任明确,严防丢失。

  建立档案检查登记制度。档案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修复、整理,保持整洁完好。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或复制。

条  档案库房内档案柜放置整齐合理档案排列整齐美观、编号科学规范、查找方便。

条  档案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因工作接触到的档案资料保密,对咨询和查询档案情况应做登记备查

条  严格执行借阅制度,接收、移交档案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登记。

条  对绝密档案、核心档案设专人专柜单独保管。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单位档案资料

条  对重点档案要做到心中有数,不同卷宗应分别有序存放,箱柜编号,备有详细索引。对各种检索工具、档案用后及时归放原处。

条  对库存档案要建立统计制度,每年要结合档案的收进、移出进行逐项统计。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同步实现档案工作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条  收放档案要及时锁好档案柜,离开时要关闭电灯、门窗,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条  档案人员每周三、周五定期接收和催促各处室档材料,避免档案材料散存在个人手中。

第十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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