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贵州省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地震局档案保管制度》,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贵州省地震局
2018年3月28日
附件
贵州省地震局档案保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保管工作,依据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室负责全局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关处室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文件资料。
人事、财务、项目档案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管。
第三条 对档案的接收、移出、借阅和销毁,要严格执行审批、登记手续,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责任明确,严防丢失。
第四条 建立档案检查登记制度。档案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修复、整理,保持整洁完好。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五条 档案库房内档案柜放置整齐合理,档案排列整齐美观、编号科学规范、查找方便。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因工作接触到的档案资料保密,对咨询和查询档案情况应做登记备查。
第七条 严格执行借阅制度,接收、移交档案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登记。
第八条 对绝密档案、核心档案设专人专柜单独保管。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单位档案资料。
第九条 对重点档案要做到心中有数,不同卷宗应分别有序存放,箱柜编号,备有详细索引。对各种检索工具、档案用后及时归放原处。
第十条 对库存档案要建立统计制度,每年要结合档案的收进、移出进行逐项统计。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同步实现档案工作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二条 收放档案要及时锁好档案柜,离开时要关闭电灯、门窗,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三条 档案人员每周三、周五定期接收和催促各处室归档材料,避免档案材料散存在个人手中。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