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加强地震预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地震局制定了《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wugaot@mail2.sysu.edu.cn,请在邮件标题注明“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2.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58号地震局公共服务处502办公室,邮政编码:550001,请在信封注明“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3.联系方式:伍高廷,0851-85253183。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
附件:1.附件1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贵州省地震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和维护,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运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或影响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信息自动处理系统、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系统。
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震预警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民政、卫生健康、公安、教育、科技、广播电视、气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和成果应用。
第七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本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省防震减灾规划。
第八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大型水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特大桥梁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也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所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省地震预警系统实时传送地震监测信息。
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并制定地震预警应急处置预案。
鼓励其他单位、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第十一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所采用的设备和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试运行一年以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第十二条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地震预警专用终端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地震预警信息包括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预警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内容。
已经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出现较大偏差时,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原渠道予以撤销或更正。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等媒体和单位应当建立自动播发机制,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并接受当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和监督。
鼓励其他媒体转发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各自行业规定和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紧急处置和避险措施。
第十七条对地震预警信息有需求的单位,可以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订制地震预警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把地震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震预警知识,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遭受破坏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和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系统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预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或者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地震预警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非法利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就《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地震预警立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1.地震预警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的迫切需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地震预警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快地震预警体系建设、科学发布预警”。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与灾害特征相适应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
2.地震预警立法是填补当前防震减灾法制空白的必然要求。《“十四五”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提出要“强化预警服务”,建成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系统,形成部门联合、上下衔接、管理规范的地震预警体系极为重要。我省尚无地震预警专门立法,亟需填补现有法律空白,使地震预警做到有法可依,保障地震预警系统的有力建设、有效运转、有序服务。
3.地震预警立法是完成我省地震安全保障任务的现实需要。我省位于南北地震带南段东缘,存在发生7级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地震活动具有震源浅、成灾率高的特点,且紧邻多震强震省份,易受波及影响。近4年来发生4级以上地震6次。今年,我省部分地区被再次列入全国年度7级地震重点危险区。我省部分市县被列为2021-2030年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全省有5个市州,18个县(市、区、特区)处于7度地震烈度区。根据分析,我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发生大震风险的紧迫性呈现增强趋势,截至目前,我省已呈现较长时间周期的异常平静,震情形势严峻复杂。
4.地震预警立法是规范我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已基本掌握了地震预警的关键技术。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贵州子项目已于2022年完工,2023年试运行验收通过并进入正式运行。此项工程面向全省提供实时地震烈度速报和预警信息,大大增强社会、重大工程应对处置突发地震的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二)地震预警立法具备法理的正当性
预警立法具有上位法的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三)该立法项目已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1.地震预警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已较成熟。中国地震局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地震预警技术规范标准,规范地震预警信息服务和终端建设。地方也积极进行了尝试,如辽宁省制定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并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批准实施;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震预警系统的示范应用已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日本、墨西哥、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地震预警已成为实用化的减轻地震灾害手段,京津冀、四川、云南等省市地震预警也已进入试运行阶段。多年来的地震预警系统示范应用为地震预警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2022年9月5日四川泸定6.8级地震后,中国地震预警网成功推送预警信息。四川省各地预警终端、手机APP、第三方平台等渠道成功接收预警信息,向不同地区提供预警服务,为公众应急避险、重要企业紧急制动提供了信息支撑,发挥了积极的减灾实效。
3.地震预警立法可资借鉴的立法范例较充足。目前全国已有北京、福建、云南、甘肃、辽宁、陕西、山西、内蒙古、新疆、河南、山东、广东、海南、河北、西藏、天津、江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震预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我省地震预警立法可资借鉴的立法范例已较充足。
综上所述,制定《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合法、必要、可行。
二、立法的过程
为确保预警管理办法既有贵州特色,又经得起检验、管用好用,贵州省地震局坚持开门立法,深入基层调研,坚持阳光立法,广泛征求意见,坚持为民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与贵州省司法厅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以问题为导向,梳理预警立法核心问题,逐个解决;深入考察调研,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地震预警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条分缕析,逐字逐句打磨文本,确保立法质量。
三、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体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为本省地震预警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等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新战略;二是落实我国提出的2019—2035年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目标;三是重点解决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与传播等问题;四是增强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细化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与处置、地震预警终端安装、地震预警宣传与应急演练等具体规定。
(三)立法体例
本次立法本着精简实用的思路进行。全文共26条,不分章节。第1条至第6条阐述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地震预警定义、基本原则、规划与财政保障、职责分工、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等内容。第7条至第11条主要规定了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编制、系统建设、标准规范、试运行、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装置的安装范围、应急预案等内容。第12条至第17条主要规定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地震预警系统及其设施的维护、预警信息发布权限、发布管理、发布流程及规范、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地震预警应急处置等内容。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内容。第20条至第22条规定了地震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等内容。第23条至第25条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与追究。第26条明确了具体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预警系统规划建设问题
地震预警系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监测技术上主要依赖于测震台网(地震预警信息是地震监测产出的服务产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划建设,设计、施工和仪器入网等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在预警管理办法中,确定了“政府主导、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详见第3条)。结合地震工作部门职责及工作实际,确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本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省防震减灾规划”(详见第7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详见第8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所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省地震预警系统实时传送地震监测信息”(详见第9条)的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权责体系,从而将全省地震预警台网规划建设纳入统一管理,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技术不协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同时,充分考虑了各市县和部分建设单位的实际需求。
(二)关于预警终端安装的范围问题
为确保地震预警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同时又不至于产生不必要的经济负累,科学、合理地确定应当安装预警终端的场所、主体范围非常重要。在预警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以“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人员密集场所”两大标准来确定预警终端的安装范围,同时鼓励其他单位、重要场所根据自身需求自愿进行安装,扩大预警信息接收范围(详见第10、11条)。
(三)关于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传播问题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具有区域性、受众范围广,时间以秒计,社会影响大的特点。为保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切实可操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必须对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播发平台等作出明确规定。预警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确保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同时,预警信息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传播给社会公众,其传播应当迅速、广泛、覆盖全面,预警管理办法明确了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地震预警专用终端等官方指定的预警信息播发媒体,并确定了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播发媒体的指导和监督,使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即时性。预警管理办法还对擅自发布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详见第24条)。
(四)关于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措施问题
迅速高效采取应急处置行动是地震预警达到减灾目的的决定性环节,政府、社会和公众应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行动,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工程设施等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预警管理办法草案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地震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预警处置措施,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并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时按应急预案和相关技术规范处置(详见第16条)。
(五)关于地震预警知识普及和应急处置演练问题
地震预警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还比较陌生,如何真正取得预警实效,减轻地震灾害,关键是要社会公众普遍了解地震预警知识,熟悉地震预警处置程序,掌握应急避险技能,因此做好宣传普及工作非常重要。预警管理办法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划分,明确规定了各单位和部门的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职责,即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支持地震预警公益宣传,如此形成覆盖广、有层次的网格化宣传教育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利用地震预警信息有效避险的能力和特殊行业采取相应紧急处置措施的水平(详见第18、19条)。
(六)关于其他主体参与地震预警建设问题
社会其他主体(包括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有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研究的积极愿望,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但考虑到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高度敏感性和其他安全因素,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对社会其他主体参与地震预警工作设置了一定的管理措施(如第3、9、10条等)。这样既保障社会其他主体合法、有序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科学研究的权利,同时也充分考虑将其纳入全省统一规范管理,尽量避免由此可能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