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高层、超高层和一些重要的建筑不断增加,地震灾害潜在威胁和危害也就更加突出。同时,随着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态、安全的生活空间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期望也越来越高。近年来,我国汶川、玉树等地发生特大地震的严峻形势,对我市的抗震防灾工作提出警示,必须主动积极应对,防患于未然。据统计,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90%以上源于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损坏、倒塌以及由此引起的次生灾害。实践证明,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以及抗震技术标准、规范,对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设备进行设计、施工,可以极大地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少甚至避免地震灾害损失,这对于我市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提高城镇建设水平和质量,保障民生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建设工程抗震的规定分散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家和省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进行专门规范,为确保对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工程抗震依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和增强我市薄弱的抗震基础和能力,抵御地震灾害,认真总结我市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经验做法,制定本《办法》显得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和修改的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办法》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成立了法规调研起草小组,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四川等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办法草案》,2013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城建环保委的初审意见,常委会法制室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的研究,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法制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对《草案》进行论证修改,提出了《征求意见稿》,于3月24日在贵阳日报和市人大信息网刊载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向市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教育、卫生、农业、税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和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部分乡镇人大征求意见。
3月25日和3月28日,法制室先后听取了部分管理相对人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3月31日,征求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4月10 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于4月15日提请主任会议讨论。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再次向市政府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后,提请4月29日召开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规划,抗震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范,共设五章31条。
(一)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本《办法》旨在强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活动的抗震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以及抗震能力,故将建设工程的抗震专项审查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以及《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我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关于贵阳市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的规定。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我市的云岩、南明、花溪、原小河、乌当、白云等区和清镇市的建设工程,需按照地震基本烈度6度进行抗震设防,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的变化,城镇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将取消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下区划分等实际,故《办法》将我市全市行政区域均按地震基本烈度6度进行规划、设防和管理。同时,鉴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已明确了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将养老院、托幼场所、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等建设工程,划为重点设防类,这是对国标的细化和补充。
(三)关于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同时,第九条规定,抗震防灾专项规划除了符合国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外,还要与防震减灾规划相衔接。这既是落实国家《防震减灾法》规定,也是对《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相关规定的细化,防止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相互脱节和矛盾而成为两张皮。《办法》第十条还规定,“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抗震防灾措施应当列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编制详细规划和实施城乡建设的依据”,以强化专项规划的刚性。
(四)强化行政主管部门服务职能。从深化改革、转变观念、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角度出发,第二十条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普及和培训”的职责;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房屋抗震设防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的内容;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行政主管行政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如实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建筑物抗震设防情况。
(五)关于行政处罚。《办法》对未按照设防类别设防,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相关行为等,设置了相应处罚;同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原文链接:
http://www.gzsdzj.gov.cn/zwgk/zcfg/201901/t20190124_2227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