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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震灾害防御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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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贵州省地震灾害防御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贵州省从事防震减灾科技研究和参与贵州省防震减灾事业的科技工作者或者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防震减灾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咨询服务,促进防震减灾科技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地震局

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防震减灾科技研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各种讲座以及科学考察等活动,大力推广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成果;

   (二)编辑出版防震减灾学术刊物;

   (三)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增强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鼓励会员和科技人员从事防震减灾各领域的科学研究,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加防震减灾相关学(协)会举办的各种学术、科普活动,密切与省内外防震减灾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不断扩大研究领域和学术范围;

)举办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发挥学科优势,开展防震减灾相关中介服务活动。

    

十一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十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防震减灾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十三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详见《贵州省地震灾害防御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的章程

(二)执行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在防震减灾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  理事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代表单位的理事离开现有工作岗位,不再方便组织会员活动的要及时调整。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理事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本会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款;

    三)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投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十一章 附  

   第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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